 |
實習員權益 |
| |
基本權益篇:申請部分 |
| |
 |
- 申請資格:以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含研究所畢業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人員。其中96學年度至97學年度畢業生曾參與第1階段(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者,不能重複參與第2階段。
- 申請方式:
|
| |
 |
- 已參加「95-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第一階段)之畢業生,不得再申請「96-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第二階段)。
|
| |
 |
- 曾經在公司有勞保且離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進用為該公司第二階段之實習員。。
|
| |
 |
- 因本方案實習員需透過學校申請及媒合,故海外學校之畢業生未具備參加本方案之資格。
|
| |
 |
- 實習機構與實習員應簽訂不定期僱用契約,契約內容應明訂每月薪資總額、勞保投保薪資等級與每月薪資發放日期等事項,請實習員簽約前務必詳讀僱用契約內容,若發現內容有疑義,務必向實習機構或學校詢問清楚後再行簽約,以免造成日後勞資糾紛。
|
| |
 |
- 96-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之主要精神,在鼓勵企業提供正式職缺,任用近三年大專畢業生,由企業支付任用該等畢業生之薪資及各項保費,而政府則補助企業進用該等畢業生每名每月1萬元(最多6萬元),以降低企業進用新鮮人之訓練成本。基於本方案企業係以不定期僱用契約任用近三年大專畢業生為正式員工,為免參與本方案畢業生被長期冠以實習員職稱,企業與畢業生簽屬僱用契約時,不宜於僱用契約中加註實習員之名稱,以維參與本方案畢業生之權益,請各大專校院業管人員於檢視僱用契約時特別注意。
|
| |
基本權益篇:薪資部分 |
| |
 |
- 尊重市場機制實習員薪資標準依照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僱傭契約核發,本部補助實習機構聘用實習員每名每月新臺幣1萬元,每名至多補助6個月,未滿6個月以實際實習月數計。但本部以提供薪資22,000元以上之企業優先媒合
|
| |
 |
- 實習員與實習機構為僱傭關係,因此薪資發放期程應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惟實習機構必須按月核發薪資予實習員。請實習員再與機構簽約時,即主動詢問清楚薪資發放時程與相關權益。
|
| |
 |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實習員工作時間者,應發給延時工資;如實習員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其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雇主應與實習員協商決定。
- 若有加班事實,卻無加班費或補休者,可向學校反應或逕向勞政單位檢舉。
|
| |
 |
- 實習機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相關規定於每月每人薪津內扣除職工福利金。
|
| |
 |
|
| |
 |
|
| |
 |
- 實習機構與實習員屬僱傭關係,實習機構應按月支付實習員薪資。若實習機構有不按時支付薪資者,請通知學校,學校得要求實習機構3日內改善,經通知後如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實習員得至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申訴,本部將撤銷核定實習機構名額及停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嚴重者得撤銷名額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 |
 |
- 實習機構為維持企業形象得要求員工著制服,制服費用應由企業支付,但可於契約中明定如實習員工作時間不足1年者,得要求實習員攤付部分費用;其他如工資墊償基金、工具費、設備費、機具費用或訓練費等,則應由實習機構提供。
|
| |
基本權益篇:社會保險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符合前開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果願意繼續參加勞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應該在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時即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寄(送)勞保局登記,請勿先行寄送退保表辦理退保後,再向勞保局辦理續保登記。
- 被保險人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不能調整投保薪資,但投保薪資分級表有調整時,月投保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的等級。續保期間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在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 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間屆滿1年,或職災傷病留職停薪期間屆滿2年時,如復職工作,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1份,寄(送)勞保局登記,如無法復職工作,則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向勞保局辦理退保,不得繼續加保。
- 有關勞、農、就保、新制退休金、職災保護、工資墊償及各項福津貼等疑義請電洽(電話:02-23961266)或函文至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勞保局公共關係科查詢(去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得附身分證影本)
|
| |
 |
|
| |
基本權益篇:請休假 |
| |
 |
|
| |
 |
- 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訂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
| |
基本權益篇:工作權益 |
| |
 |
- 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屬「僱傭關係」下之員工、雇主關係,年資應比照一般員工計算。
|
| |
 |
- 實習員與實習機構簽訂合約前之面談,務必詳細了解企業所提供之實習訓練及相關考核規定等是否符合本身期待,因本方案每名實習員至實習機構以一次為原則,若已簽約上班後,因故自願離職者,即視同放棄本案實習機會,實習員不得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亦不得再次參加本案,請實習員務必謹慎思考後,再逕行媒合作業。惟實習機構於其上班日未辦理投保,且經本部查證,並要求7日內加保之情形不配合者,可協助轉介外,餘皆不可轉介。
|
| |
 |
- 依本方案要點規定,實習員於實習期間必須在該申請的合格實習機構上班,不可將實習員轉至相關企業、子公司、合作學校或其它公司地點上班,惟實習員可至申請實習機構之分公司上班。若實習員有發生以上情形者,儘速向原畢業學校反應及至問卷系統通報,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 |
 |
-
考量本方案之目的,係在於提供近實習員就業輔導與職場經驗,以利其後續之就業。以視訊及遠距方式上班,難以稽核實習員上班情形,亦不利融入職場文化;為達成本方案之執行目標,故不同意實習員採此方式上班。
|
| |
 |
- 依據本方案要點,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實習員不得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
|
| |
 |
- 實習員工作地點以進用時職缺內所註明之工作地點為原則,如實習補助期間欲更改實習員工作地點須徵求實習員同意,並知會合作學校,以利學校輔導管考。
|
| |
 |
- 本次參與方案之實習員經錄用後即為正式員工,故無論於六月期滿或中途離職,除實習員自願離職外,實習機構均需依勞基法給予資遣費。
|
| |
 |
- 登錄職缺之工作地點係以正式工作地點為原則,故請於登錄職缺資料或與實習員面試時,詳細說明相關事項,雙方達成共識即可。
|
| |
基本義務篇 |
| |
 |
- 輔導訪視問卷填答填寫情形,為學校後續輔導與訪查之參據,亦是學校核撥薪資予實習機構之必備要項,請實習員務必每月按時填寫,以利學校後續協助與輔導作業。
|
| |
 |
-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
實習輔導篇 |
| |
 |
-
本方案為加強實習員之本職學能,並培植產業未來所需之優質人力,如有個人另有其他專長者,亦可依個人專長與興趣選擇。
|
| |
 |
-
A若您於實習期間發生勞資糾紛時,請依下列步驟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1、向原畢業學校通知並填寫於實習問卷中供學校或本部查詢。2、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一般寫信方式陳述並寄至勞工單位,該單位將協助處理或開協調委員會。各地勞工局聯絡方式可參考勞工保險局網頁http://www.bli.gov.tw/或參考附件1。
|
 |
關於申請企業 |
| |
申請資格及方式: |
| |
 |
- 申請資格:包括全國各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及執行業務之事務所、短期補習班、私立醫療機構、私立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私立托兒所及其他學校所設科系對應之民營事業單位。上述申請實習機構,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 申請方式:
1.申請流程:

2.媒合作業:
|
| |
 |
-
申請資格:以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含研究所畢業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人員。其中96學年度至97學年度畢業生曾參與第1階段(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者,不能重複參與第2階段。
- 申請方式:
|
| |
 |
- 可申請名額:依審查實習機構申請資格時,其最近一個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員名額以勞保投保人數百分之30為限,不足1人部份以1人計,且至多300名。每個實習員名額限進用1次機會。
- 優先媒合順序:
1.第1階段有留用實習員之實習機構,且第2階段提供薪資2萬2,000元以上職缺者。
2.提供薪資2萬2,000元以上職缺者。
3.本方案名額有限,建議企業提供健全完善工作環境與福利,以提高媒合成功機率且較能留住人才。
|
| |
 |
-
本方案所稱實習機構資格應依照實施要點(草案)第六點相關規定辦理。農會、漁會等機構因根據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係為總員額控管之機構,且新進人員進用及在職員工之升等需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後辦理透過統一考試合格後始得進用及晉升。爰此,上開機構未如一般企業得自行進用員工,與本方案期透過政府與企業協同培育實習員,輔導大專畢業生進入職場取得長期正職工作經驗之精神未符,因此排除此等機構之申請資格。
- 至如公會、工會、合作社等機構,因非屬本方案要點所稱合法登記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屬非營利機構之性質,未免政府相似方案補助對象重複,且考量部會之分工,爰非營利機構如欲申請政府相關補助計畫者,建請洽詢行政院青輔會相關青年職場輔導方案,如「99年度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等,詳情請至RICH職場體驗網http://rich.nyc.gov.tw或電洽0800-200760。
- 另有關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部分,仍應依本方案要點規定屬私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及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民營事業單位始得為本方案實習機構。如屬非營利機構部分,仍建請依上開說明逕洽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相關方案查詢。
|
| |
 |
- 營業登記項目包含人力派遣之公司依本方案要點可提出申請,惟若將進用之實習員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本部將撤銷核定實習機構實習員名額及停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嚴重者得撤銷名額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形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各項補助之參考。
|
| |
 |
|
| |
 |
- 曾經在公司有勞保且離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進用為該公司第二階段之實習員。
|
| |
 |
- 各大專校院可提供實習員名額,約為該校96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人數之3.6%。
|
| |
 |
- 曾經參與第一階段之實習員,即不具備參與第二階段實習之資格。
|
| |
 |
- 本方案僅提供三萬名實習員之名額,主要對象為尚未順利找到工作之96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在99年9月1日前已正式上班者,不屬本方案補助對象。
|
| |
 |
本方案資格審查包含實習機構是否合法立案、是否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於99年3月1日以後,是否有大量解僱員工或發生二次以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情事通報在案,且未依法補償者,進行資格審查。
|
| |
媒合作業: |
| |
 |
- 教育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資訊網(網址:968.lhu.edu.tw)→系統管理→學校聯絡人網頁內,提供各大專校院承辦人相關資訊及學校網址,實習機構可至各校網站查詢各學系特色,並逕與該校承辦人聯繫。
|
| |
 |
-
實習機構與合作學校簽訂實習契約,視各校之作業情形及雙方之地點,可親自至學校或採郵寄方式簽約。
|
| |
 |
- 若該實習員確實未到職上班亦未加保勞工保險,則可透過合作學校刪除該名實習員之媒合紀錄,原實習員名額尚可進用其他實習員。
|
| |
 |
- 如實習機構自行找到符合資格之實習員,請先確認該實習員是否於平台登錄申請,如無,則請該實習員儘速至平台登錄申請;同時與該實習員之畢業學校承辦人聯繫,洽談相關合作事宜。
|
| |
 |
- 每個實習員名額僅限進用一次機會,若該實習員工作未滿六個月離職,其剩餘月數不得再遞補其他實習員。
|
| |
 |
- 學校應依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勞保投保薪資等級及福利、職缺工作內容及申請順序等項目;同時考量實習員專業領域、產學合作及特色發展方向等,排定與實習機構合作之優先順序。
|
| |
權益及義務: |
| |
 |
-
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屬僱傭關係,不得簽署定期僱用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若實習員自願離職,實習機構毋須負擔資遣費,但該實習員名額即無法再媒合遞補;若經實習機構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者,得予以資遣,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
| |
 |
- 實習員工作地點以進用時職缺內所註明之工作地點為原則,如實習補助期間欲更改實習員工作地點須徵求實習員同意,並知會合作學校,以利學校輔導管考。
|
| |
 |
- 第二階段實習員年終獎金依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辦理,本部不予補助。
|
| |
 |
- 核定實習機構實習員名額,以跨部會審查小組審查實習機構申請資格時其最近一個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不因後續勞保投保人數增減而調整其實習員名額。
|
| |
 |
- 實習員屬實習機構正式員工,相關請休假、加班及各種福利,依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實習機構宜與實習員簽署僱用契約時述明。
|
| |
 |
- 考量本方案之目的,係在於提供近實習員就業輔導與職場經驗,以利其後續之就業。以視訊及遠距方式上班,難以稽核實習員上班情形,亦不利融入職場文化;為達成本方案之執行目標,故不同意實習員採此方式上班。
|
| |
請款事宜: |
| |
 |
-
透過學校補助實習機構進用每名實習員每月新台幣1萬元,每名至多補助6個月,實習補助期間1個月以30日計,未滿1個月部分不予補助。
例如:實習員於99年9月3日至實習機構實習,99年12月20日離職,實習滿3個月又18日(不扣除請假天數)。學校將補助實習機構新台幣3萬元,實習未滿30日部分,將不予補助。
- 實習員實習六個月期滿後或實習期間離職後六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合作學校申請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1.實習員加保當月之勞保費繳款單(包括異動清單)影本;實習員如於實習期間離職則應加附實習員退保當月之勞保費繳款單(包括異動清單)影本,以上資料應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經費請領清冊及領據:至本部資訊媒合平台列印,並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3.實習各月薪資明細表。
4.實習機構滿意度與實習員考核問卷填答統計表。
|
| |
其他: |
| |
 |
-
實習機構因故名稱變更,須傳送相關證明文件至專案辦公室,並由其提報跨部會審查會議審查決定是否給予補助。
|
| |
 |
-
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
| |
 |
-
實習機構將實習員轉至相關企業、子公司或合作學校上班,經查證屬實,本部將撤銷核定實習機構實習員名額及停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嚴重者得撤銷名額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形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各項補助之參考。
|
| |
 |
-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